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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对纳税人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法律效力

nihdff 2024-10-27 税务师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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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探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对纳税人的影响与应对策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探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对纳税人的影响与应对策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的销售折让、退回涉税事项,该如何处理?需要注意些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为各种原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通俗说,***设某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5月15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之后的6月份发生销售退回,调整转登记当日所属期有关事项——也就是调整5月份的进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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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举个例子:

某一般纳税人甲在2019年5月15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项100万,进项2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为80万。到了7月,发生退货50万。

根据18号公告精神,就要追溯到5月份(转登记当期)调整,销项冲减6.5万元(50×13%),调整后6月应纳税额=100-6.5-20=73.5万元。但5月份实际缴纳了80万元,形成多缴6.5万元。

可以在第三季度(7-9月份,发生退货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第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万元,则只需要再交3.5万元;如果第三季度应纳税额为2万元,则当期抵减2万元,剩余4.5万元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同样举例说明:

5月15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项100万,进项2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为80万。

如果在7月份将4月份***购的货物100万元退回给上家,这是需要冲减进项税额13万元(100×13%),导致5月份应纳税额=100-20+13=93万元,导致少交税款13万元。首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抵减。

如果科目余额不够抵减的,剩余部分计入发生当期(7月份)的应纳税额,一并补税。

三、调整转登记日所属期的应纳税额并不是重新调整该期账务和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之后,涉税处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关于处理转登记之日前的退货、红冲等业务,并不是要求调整当期的申报表和账务。

例如,5月转登记,7月退货,并不是调整5月份的申报表,而是直接在“账外”进行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结果直接并入发生退货或红冲的当期进行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

四、转登记之后的***开具。

首先,在转登记日以后发生的新业务,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开具,不能再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开具***。

其次,如果发生需要补开、重开***的情形,需要按照业务发生所属期的税率开具。

比如说,转登记日之前的一张***因为抬头的单位名称开错,需要补开,应该按照当时的业务,原来的税率重新开具。


综上所述,调整转登记日之前的业务,均在“账外”进行,按照调整后的结果并入发生当期进行补充申报;需要补开、重开***的,统一根据该笔业务发生所属期,按照原有的税率进行补开或重开。

“月报””改“季报”,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有影响吗?

小规模纳税人月报改季报从销售总额上看,是没有变化,但申报周期的改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均衡税负,特别对销售起伏比较大的小规模降低税负的益处非常明显。某种情况下,可以决定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的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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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税优政策理解的差异

2019年是中央对企业扶持力度特别大的一年,相关优惠政策频繁推出,征管部门的管理员和众普通财税人员一样频繁的参加各类学习。对于新税政的理解差异集中于“月销售超小微企业免征条件,而季度均衡下来没有超免征条件,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咨询过当地税务部门后,依然有2种意见!到底能不能免征呢?

二、笔者的实际操作经验分析

例1:J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是13万元、6万元、11万元,J公司第一季度销售额合计30万元。请计缴J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

1.按月申报缴纳的会计分解

1月份会计处理分解:

借:银行存款13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900

月末汇总申报后,不满足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标准,不得免征,不做账务处理!

2月份会计处理分解:

借:银行存款6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800

月末汇总申报后,满足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标准,免征增值税,同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800

贷:营业外收入1800

3月份会计处理分解

借:银行存款11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300

月末汇总申报后,不满足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标准,不得免征,不做账务处理!

小结: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一季度各月分别计缴增值税3900元、免征、3300元,合计缴纳增值税7200元!

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1)、大家先看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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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

J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30万元,满足季度不超30万元的标准,在季度申报时填入“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货物劳务或者服务等项,金额30万元。从而,J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月报有2个月销售超标准,但季度总额未超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笔者判断,按照季度申报是全额免征增值税!

今天2019年3月24日17:30分,距离2019年第一季度申报只剩下一个星期的时间!事实是证明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坚信我的判断是对的,季度申报全额免征增值税!

小结:小规模纳税人J公司按照月度申报增值税,2019年第一季度各月分别缴纳增值税3900元、免征、3300元,合计缴纳增值税7200元;按照季度申报缴纳增值,全额免征!

非请自来。

“月报”改“季报”,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有影响吗?有影响,而且“季报”比“月报”更有利。用小学算术就能解释明白,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按规定,“月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个季度有3个月,“月报”时每个月的销售额都免征的,按“季报”必然也是免征增值税;但“季报”免征的,按“月报”某些月份未必免征。随便举个例子,都能验证。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1、2、3月合计销售额为27万元,显然不用考虑每个月的销售额,按“季报”少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按“月报”则需要“精打细算”,粗略一算,每月销售9万,3个月都不用交增值税;如果其中某一个月超过10万,至少有一个月需要交增值税,比如3个月销售分别为23万、2万、2万,销售额为23万的月份需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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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简单的例子,应该足以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季报”比“月报”更优惠。

"月报"改为"季报",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有影响吗?

可以说有影响,也可以说没有影响。

国家今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的普惠性优惠政策是按月申报的,月销售额低于10万的免征增值税,而对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上限是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看起来好像按月申报和按季申报一样,只不过是把按月申报的限额提升了3倍,真的是这样的吗?

对于一个业绩稳定,销售额波动不大的企业而言,确实是这样的,如果每月的销售额低于10万,那么当你由按月申报改为了按季申报,对于企业而言,没有丝毫影响,还节省了申报时间,节约了申报成本。

但是对于某些销售额不是很稳定,忽高忽低的企业而言,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以后,有可能结果就不完全一样了,举个例子来说吧:

某企业,2019年度1月份销售额9万元,2月份销售额8万元,3月份销售额20万元。如果是按月申报,该企业增值税的免征额是多少呢?9万+8万=17万,仅需就3月份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20万*3%=0.6万元。因为1,2月份的销售额都在免征额以下,无需缴纳增值税。若改为按季申报,则该企业1季度的销售额为9+8+20=37万元,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37*3%=1.11万元。相对于按月申报而言,多缴纳增值税0.51万元。这样一看,好像按月申报更有利有点嘛。

但其实,对于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季申报其实要比按月申报更有利,因为30万的起征点相对于10万的起征点,有着更大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开具普票,很多时候也可能自开或者代开专票,不管自开或者代开的专票都是不能免征增值税的,而这部分销售额又占据优惠政策中的销售额的额度,也就是说优惠政策中的销售额是包含自开或者代开专票的销售额的,那么就有可能当月普票未超,加上专票就超额了,但是全季又有可能未超,因为毕竟30万相对于10万而言,多出来不少的空间。

所以"月报"改为"季报",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可能有影响,也可能没有影响,但是纵观全局而言,还是按季申报更有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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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探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对纳税人的影响与应对策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探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对纳税人的影响与应对策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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