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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问答,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答疑解惑!,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

nihdff 2024-10-13 税务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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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一般纳税人3月转登记,5月收到购进原材料专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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