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了解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发展,及时了解税务政策帮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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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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