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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

nihdff 2024-01-30 初级会计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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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递延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递延所得税与当期所得税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2、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负债)可能影响所得税费用,也可能不影响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此时对所得税费用有影响。

3、这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意味着未来的税务负担会减少,因此在当前纳税期间需要支付的所得税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4、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合并方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5、所以这就是一项递延的资产,所以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递延所得税费用。所以这件事项发生的时候,会在当期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减少所得税费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备考:特殊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2、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 C、存续分立比新设分立会节约所得税。

3、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操: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1、所得税上所称合并业务通常是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控股合并所得税上称之为股权收购。

2、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4、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 纳税 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购股权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

1、股权收购涉及到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2、在填列87页的申报表时,将“投资收益”账户中的5万的分回收益直接填列在主表第2行,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万元填列在主表的第19行。

3、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5、受让方收购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支付股权转让费用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派生分立是否适用特殊性重组的处理?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2、由上述对比可知,若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报送相关的材料,这样减少了审批流程,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3、所谓的派生分立,主要就是指一个公司想要进行分立的话,就需要将公司的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在本公司外再另外设立一个或很多个新的子公司,而原有的本公司仍然存在。

4、法律主观: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谁有财税2009年59号、财税2008年112、113号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号),规定从 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深圳市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

2、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4、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目前继续有效,仍然适用。

5、【说明】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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